法治的细节︱此刻,我们不关心李博士
如果不是涉及华人第一神探李昌钰博士,国人也许不太关心这桩发生在1985年美国康涅狄格州的旧案。
那一年,李昌钰尚未成名,作为康州警察局法庭科学实验室的负责人,他接受委托,勘验发生在康州新密尔福德市的一个命案现场。他提交的血痕证据说服了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但三十年后本案反转:被告被认定为无罪,凶手可能另有其人。被告出狱后对当年参与办案的警察和当地政府提起了侵权赔偿之诉,包括李昌钰博士。最让人震惊的是,当年李博士提交那个关键的血痕证据,可能压根儿就不存在。
一、发生了什么?
(相关资料图)
现在可确认的事实是:当时死者身上有27处刀伤,现场到处都是血迹。但经检验血迹都是被害人的,对于寻找凶手没有太大的价值。
警察在调查中得知,邻居在案发当日曾经听到很大的汽车声,还看到一辆旧车停在路边。根据这个线索找到了两个嫌疑人。他们确实有一辆老旧的汽车。警察在二人的衣服上和汽车里都没有发现血迹,在现场发现的指纹和鞋印也不相符,照理说应该把人放了。但是两个人的口供里面出现多处破绽,另外还有几名证人提供了证言说被告曾经自述参与了杀人。警方不能排除他们的作案嫌疑,但现有证据又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此时,科学证据就出场了。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请控方解释:现场鲜血飞溅,为什么凶手身上没有血?李昌钰博士出庭作证,他说在死者浴室内发现一条毛巾,他通过检验发现毛巾上面有人血,因此可以推断二被告使用毛巾擦洗了身上的血迹。后陪审团打消疑虑,认定二被告杀人罪名成立。
但三十年后,此案的申诉状指出,没有任何书面记录显示李昌钰博士对毛巾进行过血检——你作证说你验出人血阳性反应,但检验结果呢?而且,经过重新检验,没有在毛巾上发现任何血迹。
这不就是用莫须有的证据断了个莫须有的杀人罪吗?2019年,基于李昌钰博士血检资料的缺失和新的检验结果,康州最高法院裁定此案发回重审,结果当然是无罪。现在舆论的焦点全部集中到李昌钰博士的血痕检验上了。
第一,他当年到底有没有做这个血液检验呢?目前的证据除了他的辩解“我做过”之外,只有一张血检结果相片。而这张相片在过去37年一直保存在李昌钰博士家中,法院认定不具有可采性。
第二,到底毛巾上面有没有人血呢?李昌钰博士质疑了新的测试结果的可靠性:现在验不出,不等于当年没有。因为如果他真的做过检验,那么当时的检验溶剂可能会破坏血液,会导致之后的DNA检测失败。并且,证据被保存20多年后还可能发生生物降解。
不过现在说这些为时已晚。2023年7月21日,联邦法官就李昌钰伪造证据一事做出简易认定。法官说,卷宗里没有任何“书面文件或照片”能证明他进行了血检,那只能认定为没有。而且,由于李昌钰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豁免权抗辩”,所以他无法申请豁免,因此法官直接判决李昌钰实施了伪造证据的行为,应该为自己的严重疏忽或重大过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金额,将由听证会决定。
李昌钰当然喊冤。他说自己没有伪造证据的动机,如果他想真要伪造,或许有更好方法,譬如在送检的嫌疑人衣物上移植被害人血迹。但还是那句话,相信你的人没有证据也会相信你,可是,法官只相信证据。
李昌钰博士因1995年辛普森案一战成名,他作为辛普森的专家证人质疑了警方在现场提取血液的方式。如他所言,如果提取血液的方式有问题,血液就可能被污染,那结果就可能有误。如今恰恰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李博士打算何言以对:你代表的是控方,控方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如果血液检验未被记录,就意味着检验有问题,这怎么能够排除合适怀疑呢?
换个角度想,在对抗制的诉讼中,李博士作为辩方的专家证人总是能精准发现控方证据的瑕疵,这也许和他多年警察法庭科学实验室的工作经历有关,他实在太了解这些同行和下属的粗心与怠惰了。
事实也许如李博士的辩解:我没有理由和动机伪造证据。言下之意我真的做了检测,只是记录缺失。也许正是他职业生涯早期的一个小小疏忽酿成了今日之狼狈局面。 但我们知道一切事实都要靠证据,而证据的呈现也要依赖程序,没有完整的证据提取、保存、检验记录,如何能被法律认可呢?
李博士当然清楚,辛普森被判无罪,是因为控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杀害了前妻。三十年前的这桩旧案虽然反转,但也只是因为指控证据出现了瑕疵。那么,他也不得不接受一个尴尬的局面:他在民事判决中被判伪造证据,但他可能伪造了证据,也可能没有。只是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他确实检验了血痕。
无论如何,即便我们善意地相信他,李昌钰博士也存在着工作疏忽,血检过程和结果没有形成书面记录放入档案,血液测试结果的相片竟然放在家中。
我还记得他在2000年前后经常来北京做各种培训和演讲。在北京市司法局主办的司法鉴定人培训上,他对我们这些年轻的法律人说,一定要做好物证的保管链,就是为了防止此种事件发生。言犹在耳,无限唏嘘。
二、鉴定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前所述,李博士或将承担因冤案导致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那么,鉴定人或者专家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追究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在这个问题上基本达成了共识,即只有当专家证人故意地误导法庭时才可能被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然而要证明专家证人故意欺骗或误导法庭非常困难。因此,专家证人的伪证罪基本就是个僵尸条款。
为什么英美法系在很长时期都对专家证言实施绝对豁免?一是由于对抗制的诉讼十分重视质证环节,他们认为即使鉴定意见存在问题也必然会在质证中被发现。二是他们也更强调通过行业协会进行内部惩罚。
但随着专家证言越来越“专”,英美国家发现靠质证也不好使了。质证程序虽然是“为发现真相而发明的最优秀的法律机器”,但机器都是人操作的,还得看操作员操作的水准如何。质证对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的效果存在很大的差异: 对普通证人,通过交叉询问的方式比较容易判断出证词的真实性; 对专家证人,一般人都不知从何问起,通过质证发现问题很困难。
因此,近年来两大法系对司法鉴定民事责任承担的态度逐渐趋向一致,均认为绝对豁免权已经无法适应程序公正的需求,遂逐渐演变为有限豁免权。比如,如果确实存在重大过失,一方当事人可向对方专家证人提起侵权之诉;己方当事人可向自己委托的专家证人提起违约或者侵权之诉;除此之外,行业协会也可以违反职业道德为由对专家证人追究内部责任。
我国对鉴定人责任追究方式也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其中刑事责任的主要表现为伪证罪。但是目前追究鉴定人伪证罪的案例几乎没有,反而追究伪证罪的头号对象是律师。另外,刑事鉴定基本都是由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即使酿成冤案,最后也是国家赔偿,相关人员接受内部处理。
所以,像李昌钰博士遭遇的刑事案件引发民事赔偿的情况,在我国不太可能发生。但鉴定操作程序不规范、不合法,在我国却时有发生,它也是冤假错案形成的重要原因。
三、无辜者中心与洗冤申诉
本案的反转得感谢一个民间组织——无辜者中心。
美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很多州都建立了无辜者中心,对可能错判的案件进行复查,复查的主要手段是DNA检验。2012年,康州最高法院裁定,一直在喊冤的前述二被告有权获得DNA鉴定。2015年,该案的DNA鉴定终于有了结果,现场没有发现二被告的DNA。与此同时,鉴定专家也发现档案中没有李昌钰博士所提到的血液检验证据,这就意味着当年的有罪判决存在着严重的瑕疵。
与美国的无辜者中心一样,我国也有律师在代理喊冤者的申诉。大都是久远的案件,语焉不详的判决书,支离破碎的证据链,绝望又不曾放弃的“草民冤枉啊”。比如陈满案、谢哲海案,都在几十年后洗冤成功获得无罪判决。我有个同事代理的老头已经服刑二十几年出狱了,一身是病。他颤颤巍巍地问律师,我还能不能活到申诉被受理的那一天啊?律师说:“即使活到那一天,后面重审也可能还要数年光阴。你还坚持得了那么久吗?”听得让人难过。
我所在的律师团队经常接到申诉的求助信。这些人多半没文化又穷,活在社会的最底层,他们的冤情大都发生在上世纪80或90年代。如他们所述,因为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错误的地点,再加上当时司法确实没那么讲究,就不幸听到了厄运的齿轮开始转动的声音。
看多了这样的申诉,人会不由自主的启动防御,变得麻木。犬儒和虚无似乎就可以帮助我们与这些同类身上的悲惨遭遇切割干净。这也许是无常吧。这也许是极小概率事件。
但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内心如果还有正义的话,又怎么做得到对个案中的遭遇视而不见呢?所以有必要看看本案中无辜入狱者的一段话。它太真实了,真实就有打动人心的力量,就能让我们所有法律从业者警醒——我们办的不是案件,那是别人的人生:
“正义是不存在的。你再也拿不回他们从你那里夺走的东西了。我的生活无法挽回。我在这里过了30个生日,30个夏天、30个圣诞节和新年。没有一个词可以描述因为你没有做过的事情而被关在监狱里坐着发呆的感觉。为什么会这样?为什么没有人来弥补他们的所作所为?这是无法用语言来形容的。”
所以此刻,我们不关心李博士,我们关心那些因莫须有而入狱的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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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碧,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